專利法
       

第71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三、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更正。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勘驗。
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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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