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69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舉發書後,應將舉發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不答辯者,逕予審查。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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