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依職權撤銷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延長經撤銷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規定,經撤銷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