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54條

任何人對於經核准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
一、發明專利之實施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者。
二、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三、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四、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五、專利權為共有,而非由共有人全體申請者。
六、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
七、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未滿二年者。
專利權延長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項第三款、第六款規定,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就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PS.請於白天來電,3Q!!
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