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51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PS.請於白天來電,3Q!!
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