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47條

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

前項再審查之審定書,應送達申請人。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PS.請於白天來電,3Q!!
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