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46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經再審查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時,在審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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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