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45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PS.請於白天來電,3Q!!
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