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34條

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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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