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28條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喪失優先權。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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