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權人為雇用人、受讓人或繼承人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僱傭、受讓或繼承證明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前項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