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PS.請於白天來電,3Q!!
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