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相關法規-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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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再發明,指利用他人發明或新型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之發明。
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
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其製造方法製成之物品為他人專利者,未經該他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
前二項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協議交互授權實施。
前項協議不成時,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依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特許實施。但再發明或製造方法發明所表現之技術,須較原發明或物品發明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者,再發明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始得申請特許實施。
再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取得之特許實施權,應與其專利權一併轉讓、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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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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