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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特許實施申請書後,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行處理。 特許實施權,不妨礙他人就同一發明專利權再取得實施權。 特許實施權人應給與專利權人適當之補償金,有爭執時,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之。 特許實施權,應與特許實施有關之營業一併轉讓、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特許實施之原因消滅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其特許實施。
關鍵字:
商標,
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
自創品牌,
專利,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發明,
存證信函,
契約書,
合約書,
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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