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延長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及前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依職權撤銷專利權之處理,準用前三條規定。 關鍵字: 商標, 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 自創品牌, 專利,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發明, 存證信函, 契約書, 合約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