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
發明經審查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應將其說明書移請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諮詢意見,認有秘密之必要者,其發明不予公告,申請書件予以封存,不供閱覽,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
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前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
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之日起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專利專責機關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無保密之必要者,應即公告。
就保密期間申請人所受之損失,政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
關鍵字:
商標,
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
自創品牌,
專利,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發明,
存證信函,
契約書,
合約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