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相關法規-專利法
       
【智慧財產權新知】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財產權是要角。它被仿冒被侵害,它為競爭伎倆穿針引線,以合法掩護非法。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常客!!!


第49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申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其於十五個月後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仍依原申請案公開。
申請人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後,僅得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一、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二、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內。
三、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前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四、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書之期間內。
依前三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第二項、第三項期間,如主張優先權者,其起算日為優先權日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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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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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