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43條
申請案經審查後,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經審查不予專利者,審定書應備具理由。
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再審查、舉發審查及專利權延長審查之審定書,亦同。
姓名:吳小姐
TEL:092849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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