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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公開: 一、自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一項、前項期間,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其起算日為優先權日之次日;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
關鍵字:
商標,
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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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創品牌,
專利,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發明,
存證信函,
契約書,
合約書,
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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