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關鍵字:
商標,
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
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
自創品牌,
專利,
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
發明,
存證信函,
契約書,
合約書,
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