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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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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釋義蒐集現行商標法相關解釋及判例,並以下列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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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判104】係表示行政法院78年度第104號判例。
【釋字257】係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257號。
【22院字970】係表示司法院22年院字第970號解釋。
【75.9行政法院聯席會】係表示75年9月行政法院聯席會。
◎(85)台商942字第208824號函,係表示行政機關函。
◎23年度判字第29號判決,係表示行政法院之判決。
【註】(廢止商標授權規定)商標法34、(申請商標授權之申請書應備文件)商標法施行細則29,係表示其他參考之法律條文及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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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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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編印雖詳加校對,唯恐未盡精確,尚祈賜告誤植或缺漏之處,俾臻周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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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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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修正或增訂意見,請電傳ipotr@tipo.gov.tw或傳真(02)2735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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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公布機關】國民政府
【異動經過】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9年5月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40條,刊於國民政府公報第462號。
中華民國2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24年11月23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39條,刊於國民政府公報第1904號。
中華民國29年10月19日國民政府公布增訂第37條原第37條改為38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刊於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302號。
中華民國47年10月24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38條,刊於總統府公報第960號。
中華民國61年7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69條,刊於總統府公報第2438號。
中華民國72年1月26日總統臺統(一)義字0502號令修正第4條、第6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62條;並增訂第25條之1,第62條之1至第62條之3及第67條之1條文,刊於總統府公報第4091號。
中華民國74年11月29日總統華統(一)義字第6015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第64條至第66條暨增訂第64條之1、第66條之1、第66條之2條文並刪除第67條之1。
中華民國78年5月9日立法院修正第2條、第8條、第46條、第52條及第62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78年5月26日總統公布。
中華民國82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885號令修正全文79條。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05750號修正第4條、第5條、第23條、第25條、第34條、第37條、第61條、第79條條文(86年5月7日修正之第4條、第5條、第23條、第25條、第34條及第61條條文,經行政院87年8月12日臺經字第39872號函於87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7號增訂第77條之1;修正第79條。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5990號令修正全文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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