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時代在進步,環境多已變遷,工商企業的蓬勃發展,經濟活動的多元活潑,交易形態的推陳出新,改變了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思維,相 應規範商標權利動態之法制,自然要隨著社會的脈動予以調整。商標法自民國19年5月6日國民政府制定,民國20年1月1日施行以來,迄至民國92年5月 28日修正為止,歷經12次修正,修正內容以最近一次修正幅度最大。

  商標權係採屬地主義,所謂屬地主義係指在特定國所取得之權利,其保護僅侷限於該國之內,而不及於該國領域之外。惟商標商品流通無遠弗屆,不受地域國度 之限制,在國際貿易蓬勃發展下,往往造成各國商標權利之衝突,為使貿易順暢及維護國際市場之公平競爭,國際間爰有建立國際商標規範之共識,以衡平國際化與 地域性之衝突,減少國際間不公平競爭,提倡國際商業道德,1883年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同盟公約乃應運而生,迄至1994年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即考量各國法律制度之差異,致力消除國際貿易障礙,制定共同遵守之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措施。

  我國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一切經貿活動均與國際接軌,商業往來相互尊重互蒙其利,在處於同一國際市場內,順應國際商標立法趨勢,參酌 TRIPS及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簡稱TLT)等相關規定,加以修正我國商標法,自有必要。

  近來社會經濟活動日趨多元變化,商標的概念已不再是普通的商標形態,國外早已有了立體商標之註冊保護制度,另外還有單一顏色商標、聲音商標、香味商 標,乃至有動態的商標,已經不是一般傳統之平面文字或圖形商標,由於商品流通無國界,新形態商標商品進入我國之後,也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並作為識別商品來源 之標誌,基於公平競爭及保護消費者之立場,建立特殊形態商標之保護,勢所必行。現行商標法於是新增了立體商標、聲音商標及單一顏色商標之保護制度,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亦隨後發布了「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使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的審查更加具體與透明化,使申請人及審查人員有遵循之 依據。

  另外,地理標示的保護也是近年來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議題之一,是各國經濟文化產業之保護制度。我們也借鑒了國外地理標示制度的先進經驗,將地理標 示引進商標法體系中予以保護,並於93年9月2日發布「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使地理標示得作為証明商標註冊,積極保護我國地理標示,促進 農業經濟之發展。

  在申請程序上也引進一案指定多類別申請註冊及一案多件變更申請,並配套地引進商標註冊申請案及商標權分割制度,放寬商標之分割及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得在行政救濟階段始為之,以便民為目的,希冀建置更公平合理之商標制度。

  對於商標法之核心-「混淆誤認之虞」究應如何判斷,本局也擬定了「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以澄清多年被誤以為「混淆誤認之虞」僅以「商標近似」與 「商品類似」作為唯一判斷因素的誤解。另外,有關現行商標法修正之重點,尚包括:一、擴張了商標所表彰之範圍可及於商品或服務;二、簡化申請商標註冊程 序,刪除必需檢附營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三、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式;四、修正商標使用定義;五、擴大保護著名商標,範圍及於減損標章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等情 形;六、合理保護法人等名稱;七、加強保護酒類地理標示 ;八、採行註冊後異議制度;九、新增商標註冊費及註冊費分期繳納;十、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及逐步廢除防護商標制度;十一、廢除延展註冊申請之實體審查;十 二、明定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態樣;十三、明定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邊境管制措施;十四、增訂產地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等。這麼多新措施的施行,在此無法詳細說明, 尤其現行商標法甫施行不久,實務運作尚需法院見解的支持,因此不週之處,在所難免。本釋義之刊行主要目的,希望能藉此逐條釋義,說明法條之立法意旨、構成 要件及實務作法,並納入相關之理論學說、大法官會議解釋、判例或判決,俾供致力於商標法學研究者及先進參酌,如有疏漏之處,尚期大家不吝指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本文轉載自智慧財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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